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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填列口径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22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9]第11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质量,加强报表编报和税源分析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 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析报告的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征收单位对编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此项工 作,要指定专人,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在企业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各征收单位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汇总编报企业所得税税源 年(季)度汇总表,税源报表要填写完整、数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税源分析报告必须根据税源报表及本单位所辖企业的实 际情况,全面分析,并对税源变化较大的行业、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典型、有事例、有原因、有问题、 有建议,分析内容要翔实、深刻,能充分说明问题,要运用典型事例分析有关事例,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做到内容完整、分析 透彻,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6、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税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7、总税负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原因进行分析。 8、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上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9、按汇总表所列各行业中主要经济指标分别进行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10、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进行总结,并对征收方式鉴定表中所列的定额征收情况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 要原因进行分析。年报表的税源分析对上述十项指标必须逐一分析,半年报可只对前五项指标进行分析。 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填列口径的说明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填列口径的说明 一、项目口径说明: 1、“企业总户数”: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之和,包括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和实行纯益率征收的企业。(1行=2行+18 行) 2、“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企业。(企业盈亏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在盈利企业中反映) 3、“减免税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企业中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包括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劳服企业、新办三产 企业等。 4、“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不包括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收入。 5、销售成本及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 务费用。 6、“利润总额”: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利润总额”数字填列。 7、“税收调整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调整内容计算填列,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 8、“弥补亏损额”:指企业批准当年实际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9、“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指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的利润额。包括技术转让、治理“三废”等。 10、“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计填列(10行=6行±7行) 11、“应缴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数额填列,包括联营、境外投资分得利润和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应补 缴的所得税(11行≤10行×33%;11行≥10行×18%) 12、“减免所得税额”:指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数额。 13、“年初未缴所得税”:指上年12月末未缴的所得税额、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同时在编表中说明。 14、“实际上缴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库数字填列,应与各征收单位的实际入库数字相符。 15、“年末未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年末实际欠缴数填列(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 16、“实际负担率”:指应缴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即16行=(11行-12行)÷6行 17、“税后利润”: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缴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17行=10行-11行+12行) 18、“亏损企业户数”:指本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19、“减免税企业户数”:指经批准减免税、本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 20、“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口径同第4条。 21、“亏损总额”:指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不包括用本期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22、“查补净增(减)所得额”:指税务部门实际检查数额,年终以汇算清缴查核数填列。 23、“查补净增(减)所得税”:口径同上。 二、栏次统计范围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7份,分为1张汇总表和6张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 业、其他企业分别编表。 1、工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 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仓储、图书发行等企业。 3、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包拓从事远洋、沿海、内河、铁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机场、海河 港口、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施工房地产企业。 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渡假村、 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 6、金融保险企业:地税系统不填列此栏次。 7、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以及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 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 费的国内分公司。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以及上述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 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8、邮电通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邮电通信企业。 9、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 10、农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农业企业,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 核算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11、其他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