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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7-14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9]第38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9]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3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 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 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