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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咨询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11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9]第4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发(1999)53号《关于咨询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咨询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5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部分地市的反映,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晋税所发 [1994]第30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税收优惠,除适用于通知列举的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也适用于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其他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