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长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6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2000]第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财税字[2000]2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和《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己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