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5-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2000]第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山西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字(1995)第2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自1995年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从五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增加了收入,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西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发(2000)17号文已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了将“办法”及省地税局的补充规定贯彻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审核鉴定。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搞好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制定本县(市)区分行业的具体应税所得率。严格执行“办法”及省地税局规定的逐级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并建立健全征管审核资料。对不按照政策规定审核,造成错鉴定或漏鉴定而引起矛盾或税务纠纷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我市并地税所字(1996)第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定率幅度,建筑安装企业按2%的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停止执行。——
三、二OOO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纳税人,如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限率或定额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重新进行鉴定,并要求在7月底前鉴定完毕。——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改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新表填列。《按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户统计表》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暂不作改动,并要求继续按时填报。——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将列入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各征收单位一定要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和定额调整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