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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2001]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二[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元月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2000]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收检查中发现我省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代扣的税款,应由证券公司缴纳。但考虑我省证券公司的实际困难。研究决定,对个人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从1999年1月1日起征税。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