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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介机构审核税前扣除项目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06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2001]第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晋地税税二发[2001]5号文),纳税人将税前扣除项目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要附送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材料。为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现将中介机构审核项目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如确需要改变的。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
三、纳税人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
四、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盈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五、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需调整价值并确认损失的。
另各征收单位可选择一至两户执业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作为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的单位,并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中介机构的作用真正发挥。
二00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