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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关于固投税代收代缴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颁布时间:1996-06-19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第10号
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
你公司并综开发(1996)15号文件收悉。针对文中所提事项,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资方向调节必须按照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
单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购买金额(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你公司对这条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望贵公司根据
这一精神,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入库。
此复。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