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山矿务局所属五对矿井及洗煤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4-19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第5号
古交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古地税政字(1996)第9号文收悉。关于文中所提西山矿务局所属五对矿井及洗煤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手
续”。《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你局所提问题税法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税法
条例执行。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