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1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效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