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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97-09-04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7]第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年来,在省局、市局和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我市广大地税干部奋力拼搏,努力工作,全市固投税的
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收入稳步增长,每年上一个新台阶,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仍有不少的漏洞,基础工作亟待加强。各征收单位要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主管局长要亲自挂帅,积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
省地税局晋地税特发(1997)第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晋地税特发(1997)第
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执行在案,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强和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程序和计划管理一致,实行同级核定,其中:市计委、市城建委、市经委、市网点办、高新管委会等部
门下达的计划由市局负责税目、税率的核定,对各县(市)计委、经委等部门下达的计划市局委托各县(市)地税局负责税目、税率的核
定。各县(市)地税局对同级计划部门报送的各种投资计划要严格审核,对难以确定的项目要及时上报市局、并且对各种投资计划、税
目、税率审定通知单及各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要完整保存,作为征管的基础资料,市局对各县(市)的税目税率审核工作及有关资料
的保存情况要每年定期检查。各征收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计委、经委、审计、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真正做到层层控管、共同做好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关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问题。
(一)投资单位在接到有权机关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必须携带投资计划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
纸及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对非正常纳税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手续或未能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据实征收税款外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三)各征收单位在接到市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于计划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管户认定的名单报送市局并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组织征收,
并将征收情况报告市局,市局将根据情况将未征收的单位转交稽查分局查处;稽查分局在市局各批计划下达两个月后并请示市局即可进驻
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并征收入库。两个月内不能将下达计划征收情况报市局的,经市局安排稽查分局可进入检查,对查出的税款要在次年初
下达年度税收计划时对相应的征收单位予以全额追加。
(四)由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按计划预征,税金已经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予缓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的要报市局批准。对
已形成欠税的各征收单位要与纳税户制定清交计划分批入库,今后不得再形成新的欠税。
(五)各征收单位要抓好投资方向税的结算工作,要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后对预征工程进行认真结算,确保税款征收入库,不得在结算中再
形成新的欠税。
(六)加强对计划外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的管理,要深入管户,了解情况掌握投资动向,把促使企业主动申报与税收检查很好的结合起
来。
三、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管理
(一)对直属分局、三城区范围内的零税率项目,仍由市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应集中在税政科(股)并且
设专人负责,不得下放到税务所。零税率项目凭证的填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体现征与免的关键所在,因此,对每项零税率工程
要依据计划认真审核并且调阅有关工程资料,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零税率项目凭证。
(二)对市局已经审核的投资计划,基层税务机关有异议的要写明情况与建议逐级上报市局复审。
(三)对多税率的工程须申报纳税后凭纳税凭证的复印件方可办理零税率手续。
(四)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零税率项目的管理工作,要建立一整套相应的册籍档案,有条件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微机对零税率项目进行管
理,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税务机关对所办理的零税率项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跟踪检查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形成一种
制度。
四、关于零税率项目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我市零税率跟踪管理系统的启动时间统一定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同时使用新印制的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二)对在市局集中办理的零税率凭证,在每季初的十日内由市局向各分局转送“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并由分局进行跟踪管理。
(三)对零税率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是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抓出成效,
并注意在工作中总结成功的经验,使这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