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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管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97-09-10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7]第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好省局制定的《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印花税的缴纳方式要严格审核认定。对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放“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有一条不符的要发放“印花税核定 通知书”按市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按规定设置帐簿 2、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 3、如实申报纳税 4、收入、费用凭证保存完整,并且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二、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实行年检制度。 为了防止印花税税款的流失,印花税征收方式的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此项工作规定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各征收单位要严 格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要重新审核认定。 三、关于印花税征收方式重新认定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年检过程中或在各种税收检查中对已认定为“自行汇缴”的纳税人发现有不符第一条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随时 重新认定其缴税方式。 1、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纳税或隐匿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 2、在各种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税行为的。 3、未按《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并保存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 (二)对已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并且财务制度逐步完善与健全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其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在每年的年检过程中可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征收单位对填制的“印花税缴纳方式审核认定表”及有关资料要完整保存并将认定情况造册登记,市局将进行定期检查。(认定表附 后) 五、对外贸、物资、供销行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比例方式征收的,可按市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例征收。 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可按《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比例征收。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