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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邮电部门建设投资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03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8]第4号
各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计划委员会晋地税特发(1998)2号《关于明确邮电部门建设投资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邮电部门建设投资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晋地税特发(1998)2号
各地、市地税局、计委:
随着我国邮电通讯业的迅猛发展,邮电部门的建设规模愈来愈大,建造形式和名称也愈来愈复杂,而国家对邮电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适用的税目税率尚未下达详细注释,给基层税务机关准确确定适用税目税率,依法征税带来诸多不便,致使工作中扯皮、争议现象时有发
生。为此,根据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邮电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除行政办公设施、后勤辅助设施、生活福利设施有及邮政储蓄设施外,一律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邮电部门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晋地税特发(1997)第3号文规定执行。
三、邮政储蓄用房、职工住宅按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行政办公用房、后勤辅助用房按1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邮电通讯设
施与行政办公、宿舍等合建的综合用房,先由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初设面积划分,其投资按比例分摊,列出单项工程,经当地计委和税务部门
审查后上报。省在下达计划时,确定适用税率。不按上述执行的,一律按15%的税率计征。
四、如此规定与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达邮电行业的税目税率注释有抵触之处的,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