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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市场”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01-04-24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1]第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市场”活动(以下简称“征管示范”)。现就“征管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征管示范”创建活动,就是要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征管法》及省局、市局的各项征管制度和措施,在我市树立起税收征管的先进典型,进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的征管水平和执法水平。这项工作的开展,是积极贯彻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税收征管,改善地方税收环境,实现依法治税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认识,抓出实效。为此,市局成立了“征管示范”创建工作领导组。 组长:靳世豪 副组长:张学兰 赵补森 宋寿彭 贺卫东 李少锋 成 员:胡孝传 贾东旺 王长风 吴太起 王波冰 郭继明 郭秀莲 殷丽榕 樊世明 李原生 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验收工作。 二、创建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街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 (一)“主要街道”指经营户超过100户,且集中由1到2个税务所管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各县、区地税局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指年纳地方各税10万元以上,或经营户超过100户专业市场。 三、创建标准 (一)“税收征管示范街”创建标准 1、对税务部门的要求 (1)税务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无漏管户;局、所(科)和专管员三级管户底册内容与数字相符;按规定收取证照费。 (2)发票管理 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做到发票实行“三级审批”;审批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适用发票种类相符;凡应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类票据按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3)档案资料管理 严格执行市局《关于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并地税征字(2000)第6号]的要求,实行“管户管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事项审批备案和监控”的分类管理办法,做到档案资料完整,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4)纳税申报管理 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各税种的相关政策,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加强对非正常申报纳税户的管理,做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执行个体定额的“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和丁、集体评议和下达定额”的核定(调整)审批程序,审批的定额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定额标准,并做到全部定额公开;严格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欠税管理,并积极开展清欠,滞纳金加收率不低于20%。 (5)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务行政执法,做到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执法行为,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处罚率不低于10%。 (6)计算机管理 按照省局、市局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要求,设立办税,服务厅(室),运用省局征管软件(网络版)加强对管户、定额、申报、征收、欠税等工作的监控和管理,全部纳税户的所有纳税资料均要实现计算机管理。 2、对纳税人的要求。 (1)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明显的位置上。 (2)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会计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核算正确。 (3)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4)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及时编报,保存完整。 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税资料。 (二)“税收征管示范专业市场”创建标准 1、对税务部门的要求。 (1)税务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要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无漏管户,做到“一户一证”;按规定收取证照费。 (2)发票管理。 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做到发票实行“三级审批”;审批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适用发票种类相符;市场管理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 (3)档案资料管理。 严格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管户档案资料分类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完整。 (4)定额核定及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个体定额核定“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和下达定额”的核定(调整)审批程序,审批的定额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定额标准,并做到全部定额公开;税款征收要做到“一户一票”。 (5)计算机管理 按照省局、市局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要求,设立办税服务厅(室),运用省局征管软件(网络版)加强对管户、定额、申报、征收、欠税等工作监控和管理,专业市场内的经营户的所有纳税资料均要纳入计算机管理。 2、对纳税人的要求。 (1)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明显的位置上。 (2)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3)有关纳税资料保存完整。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存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征管示范”创建街道和专业市场的确定。 采取“各单位上报,市局统一下文确定”的方法,即: 1、各县(市)、区地税局根据本辖区的街道分布及税务所管辖范围,确定本单位市级的创建街道和专业市场各1个、区级的创建街道和专业市场各1个。专业市场不符合创建要求或没有专业市场的单位,可确定两条街道开展创建活动。 2、市、区两级的“征管示范”创建名单于5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科,名单内容包括:创建街道和市场的名称、组织机构、分管领导、主管税务所所长、专管员。 3、市局征管科将根据全市创建工作的整体要求,对上报的名单进行筛选和调整,最终确定市级“征管示范”创建名单下发各单位。 4、市直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确定“征管示范”创建名单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征管示范”创建工作。 “征管示范”街道和专业市场名单确定后,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征管示范”创建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发动,使广大纳税人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并把“征管示范”创建工作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督察指导。 市局将组成“督察指导组”对各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指导,掌握各单位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全市进行通报。 (四)组织评比验收。 年底,市局将组织各单位人员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评比验收。评比验收采取“分别考核,加权汇总”的办法进行,即:按照参与创建的纳税户分别对征收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根据纳税户占总纳税户的比重进行加权汇总。 (五)命名、表彰和奖励。 评比汇总得分在95分以上的街道或市场,由市局统一命名为“太原市税收征管示范街”或“太原市税收征管.示范专业市场”。 1、对由市局命名的市级“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由市局向经营户颁发“税收征管示范户”证书。并可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参与年度纳税先进的评比,并且评比比例要高于其他街道或市场; (2)对市级“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开展的纳税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3)免费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各类税收培训或辅导; (4)推荐参加劳模的评选活动。 2、对创建评比得分在95分以上单位和个人,市局将评为创建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征管部分)中加10分。 (六)处罚。 l、对在创建工作措施不力,评比得分不达85分的征收单位,视情况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征管部分)中减5分。 2、由于市直分局的原因造成评比汇总得分不达95分的,参与创建的市直分局除相应扣减年度目标责任考核5分外,管户将在下一年度移交城区局属地管理,税收任务基数不做调整。 3、征管科和税务所,及科、所负责人和专管员在创建工作活动中不达85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活动,并分清责任实行离岗培训。 4、对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评分标准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税收征管示范街”和“税收征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评分标准 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基分为100分 二、税收征管示范街的考核 (一)对税务部门的考核 1、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不齐全或程序不合法,每发现1户扣0.5分。 (2)无漏管户,漏管率每增加1%扣1分 。 (3)局、所(科)和专管员三级管户底册内容与数字相符,每相差1户扣0.5分。 (4)按规定收取证照费,每发现1户不按规定收费的扣1分。 2、发票管理 (1)发票未实行“三级审批”,每发现1户扣0.5分。 (2)审批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适用发票种类不相符,每发现1户扣0.5分。 (3)按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的票据未纳入管理,每发现1户扣1分。 (4)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每发现1户扣0.5分。 3、档案资料管理 (1)未实行档案资料分类管理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档案资料不完整或填写项目不齐全的,每发现1份扣0.5分。 4、纳税申报管理 (1)个体定额核定(调整)审批程序不规范或审批的定额低于全市最低定额标准,每发现1户扣1分,未将全部定额公开的,扣1分。 (2)期缴纳税款违反规定的,每发现1户扣1分。 (3)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并积极开展清欠,滞纳金加收率不低于29%,每发现1户扣0.1分。 5、严格执法 (1)税收执法不符合合法程序和法定权限,或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每发现1户扣0.5分。 (2)处罚率不低于10%, 每少1% 扣0.1分。 6、计算机管理 (1)未设立办税服务厅,扣1分。 (2)未运用省局征管软件(网络版)对管户、定额、申报、征收、欠税等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1户扣0.2分。 (二)对纳税人的要求 1、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明显的位置上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纳税人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每发现1户扣0.5分。 3、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未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4、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及时编报,保存完整。 (1)纳税认未应按月或按季进行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未按税法规定保存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每发现1户扣0.5分。 三、税收征管示范专业市场的考核 (一)对税务部门的考核 1、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不齐全或程序不合法,每发现1户扣0.5分。 (2)无漏管户,漏管率每增加1%扣1分 。 (3)按规定收取证照费,每发现1户不按规定收费的扣1分。 2、发票管理 (1)发票未实行"三级审批",每发现1户扣0.5分。 (2)审批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适用发票种类不相符,每发现1户扣0.5分。 (3)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每发现1户扣0.5分。 3、档案资料管理 (1)未实行档案资料分类管理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档案资料不完整或填写项目不齐全的,每发现1份扣0.5分。 4、纳税申报管理 (1)个体定额核定(调整)审批程序不规范或审批的定额低于全市最低定额标准,每发现1户扣1分。 (2)未将全部定额公开的,扣1分。 5、计算机管理 (1)未设立办税服务厅,扣1分。 (2)未运用省局征管软件(网络版)对管户、定额、申报、征收、欠税等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1户扣0.2分。 (二)对纳税人的要求 1、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明显的位置上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2、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每发现1户扣0.5分。 3、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及时编报,保存完整。 未按税法规定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每发现1户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