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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管辖的填开式发票上增加锯齿剪贴条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4-16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2]第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征管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发票管理,杜绝在填开式发票上采取“大头小尾”等手段进行偷税的问题,经报请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决定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填开式发票上增加锯齿剪贴条(以下简称“剪贴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剪贴发票范围
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的通知》(晋地税征发11997]38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业类、文化体育业类、服务业类、转让无形资产类、销售不动产类及其他类中填开式发票上增加锯齿剪贴条。
二、新版剪贴发票从2002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2年9月30日。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部使用新版剪贴发票。
三、剪贴发票是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的通知》(晋地税征发11997)38号)文件确定的各类发票样式,并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下端增印3个或4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每个矩阵印有1——9的数字,代表发票填开金额。发票联的数字矩阵称为“剪券”,存根联上的数字矩阵称为“贴券”。按照发票联上填写的金额,将发票联下端印有数字的“剪券”剪开粘贴到存根联上,经剪贴后发票联“剪券”剪口处留存数字及存根联粘口处的数字与填写金额相一致。
四、剪贴发票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剪贴发票按行业分为:建筑业类、文化体育业类、服务业类、转让无形资产类、销售不动产类及其他类,共六大类。剪贴发票均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
剪贴发票采取订本式,除建筑业剪贴发票为每本10份,其他各种剪贴发票每本25份。按联次分为三联、四联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三联的装订顺序分别为三联、二联、一联。
五、各征收单位领购时须填写“购买、印制发票申请表”,报经市局征管科审批后,到发票承印厂家购票。
发票的发售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税政)科负责。发票发售采取验旧购新、限量限额供应的办法。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的不同,确定其购票种类和数量,供票数量一般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
六、新版剪贴发票是在太原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经营业务开具的唯一、有效、合法的凭证。凡2002年10月1日起开具的旧版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七、用票人结存的旧版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02年10月底前收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规程》有关程序办理发票缴销工作,原则上要求做到“先缴后购”,对缴销过程中发现的违章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用票人缴销旧票时,须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缴销的发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一份由用票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报征管(税政)科留存。
用票人缴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发票购印证》上“缴销”栏内认真填写缴销发票的数量、号码,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收缴旧版发票的情况,填制《发票缴销汇总表》(见附表),连同内部结存的旧版发票一并统计在内,并于2002年11月10前报送市局征管科。对所缴销的旧票由各征收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待市局集中统一销毁。
八、剪贴发票是一种新版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检查,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对不按规定印制、购领、取得、使用、填开、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剪贴发票的推行使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对内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为宣传、推行剪贴发票做好准备工作;对外要充分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发票换版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促使全社会都对剪贴发票的使用进行监督。市局制定的《通告》(附后),各征收单位要广为散发、张贴、宣传,促进我市发票管理秩序的平稳过渡。
附件:1.发票缴销汇总表
2.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锯齿剪贴发票的通告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锯齿剪贴发票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征管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发票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锯齿剪贴发票(以下简称“剪贴发票”)。现通告如
一、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的通知》(晋地税征发[1997]38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市管辖范围
内的建筑业类、文化体育业类、服务业类、转让无形资产类、销售不动产类及其他类中填开式发票上增加锯齿剪贴条。
二、新版剪贴发票从2002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2年9月30日。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部使用新版剪贴发票。
三、剪贴发票是在原版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下端增印3个或4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每个矩阵印有1 9的数字,代表发票填开金额。
发票联的数字矩阵称为“剪券”,存根联上的数字矩阵称为“贴券”。按照发票联上填写的金额,将发票联下端印有数字的“剪券”剪开粘贴到存根联上,经剪贴后发票联“剪券”剪口处留存数字及存根联粘口处的数字与填写金额相一致。
四、剪贴发票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均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剪贴发票采取订本式,除建筑业剪贴发票为每本10份,其他各种剪贴发票每本25份。
五、新版剪贴发票是在太原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经营业务开具的唯一、有效、合法的凭证。凡2002年10月1日
起开具的旧版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六、剪贴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发票购印证》。用票人购买发票时,应持《发票购印证》并填写《发票购买申请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经专管员、管理分局局长(管理科长)、征管(税政)科长“三级”审批批准,检验已使用的发票后,方可领购核准数量的发票。
七、对纳税人结存的旧版发票,一律于2002年10月底前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八、剪贴发票是一种新版发票,对不按规定印制、购领、取得、使用、填开、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私自伪造、印制剪贴发票的不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4732339、4732337;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4732275、4732245。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票缴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