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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票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25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3]第1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票证工本费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 各征收单位就通知要求的有关问题要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票证工本费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3]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为经济、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全省的纳税环境和服务质量,现就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表、证、单、书等工本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重申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除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发票外,其他向纳税人提供的与纳税有关的各类表、证、单、书等纳税资料,一律由地税机关免费提供,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种税收纳税申报表、各类税务文书、纳税手册、纳税咨询资料等。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发票的供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加价和乱收费。
三、各市(地)局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各类问题,并于9月1日前将清查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