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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全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7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3]第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市直各分局、市运管处:     为了统一管理全市货运车辆税收代征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全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征发[20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调整。     一、《通知》“第四条”有关交通货运车辆税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调整为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同太原市交通局运管处(含其直属的运管所(运管站),具体包括:南城运管所、北城运管所、河西运管所、建北运管所、滨西运管所、北营运管所、南寒运管所、新城运管所、老军营运管所、客运管理所)以及迎泽运管所、万柏林运管所、杏花岭运管所、小店运管所、晋源运管所、尖草坪运管所,同一签定全市交通货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协议,负责全市(除古交、清徐、阳曲、娄烦以外)交通货运车辆税收代征工作。     二、《通知》“第五条”有关货运车辆税收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定额表征调整为:按每吨月营运收入800元计算,每吨月税额30.76元(含营业税24元、个人所得税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元,教育费附加0.72元,价格调控基金0.36元)。     三、《通知》“第九条”有关“公路运输发票”发售数量,调整为每月/户发售的发票数量应在每吨月营业额800元以内,超过部分按临时运营征收税款。 请各单位接文后,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