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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5-08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字[2000]第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OO年五月八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并地税征字(1998)8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和查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纳税额。——
第四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个体共管户)应纳的地方税税额,可比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测算,国家税务局未及时进行核定或核定经营额明显与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可单独测算其应纳的地方税税额;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其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填写《核定定额基本情况表》一式叁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填制《核定定额调查表》。典型调查户不能低于该行业、该地段定期定额总户数的5%。——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小组民主评议,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并据以确定应纳税额。定额核定小组成员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四)县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将初步核定的定额,连同各户的《核定定额基本情况表》及典型调查户的《核定定额调查表》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经实地核实,由县(市)区定额审批小组审批。——
(五)下达定额。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进行认真的审核批准后,应将业户名单、经营地址、定额情况等以文件形式明确下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审批后的定额,填写《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下达到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1、营业额=产品平均单价×(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单位消耗定额)——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1、营业额=(成本+费用)÷(1-毛利率-适用税率)——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附1《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毛利率、利润率参照表》附后)——
(三)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1、营业额=(本月月初产(商)品数量+本月购进产(商)品数量-月末盘点库存产(商)品数量×本月产(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四)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1、对于发票领购、使用较为规范的定期定额户,可根据所使用发票并核定一定的不开票金额测算经营收入。——
(1)营业额=发票营业额+不开票营业额(核定的不开票营业额不得低于发票营业额的10%)——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2、对于无法根据发票核实收入的业户,可采用蹲点测算法核实收入。——
(1)营业额=蹲点核实收入额÷蹲点天数×30日——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五)经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的,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七条 个体共管户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地方税务局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核定:——
1、国家税务局已核定个体共管户的应纳税定额,并且所核定经营额与个体共管户经营情况相符合的,地方税务局依据下列公式进行其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的核定:——
(1)营业额=由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定额÷征收率——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2、国家税务局未及时进行核定或核定经营额明显与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地方税务局依据下列公式进行其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的核定:——
(1)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示的方法核定个体共管户营业额。——
(2)所得额=营业额×利润率——
第八条 根据太原市具体情况,经广泛、深入的调查测算,按行业、按地域划分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确定了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最低定额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附2《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地区、行业类别划分说明》、附3《太原市市辖区地区类型划分图示》、附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定额(月营业额)最低标准参照表》附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期定额户定额由于特殊情况低于市局确定的最低定额的,必须报市局征管科审核备案。——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应每半年核定一次,业户和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定期限,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审查情况符合申请情况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核定定额;申请情况与实际不相符的,原定额不予调整,同时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核定定额及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县(市)区局征管科审批后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有关证簿。——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必须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核定或调整定额的,或者不按照审批定额征收税款的,将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征管科或稽查局对其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条 市局将不定期对个体定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无正当理由而定额明显偏低的,将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1 :{太原市地税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毛利率、毛利润参照表}
附2: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地区、行业类别划分说明——
一、类别划分——
根据地理位置及商业繁华程度将全市市辖区划分为四类地区,每类地区又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地理位置处于临街且繁华地段,二级为虽不在繁华街道,但交通便利,位置较理想的,三级为位置较偏僻。——
一类地区:府西街以南、南内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五一路以西的范围内;二类地区:胜利街以南,学府街以北,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的范围内,不包括一类地区;三类地区:迎新南三巷、新店街以南,南外环街以北、西站铁路干线以东,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不包括一、二类地区;四类地区:三类地区以外,各市辖区区界以内的范围。——
处于两类地区交界的街道,以整条街道往北,或往南、或往西、或往东延长50米为界。——
二、行业类型——
划分为国、地共管户和纯地税管户。——
国、地共管户按照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大类。——
纯地税管户按照营业税应税项目及个体工商户管理情况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其他六大类。——
三、其他——
1、各类地区内的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和商场内的租赁户,在同类地区一级标准的基础上调20%幅度。——
2、饮食业户实行发票与定额相结合的定额管理方式,原则上定额内不予供票。发票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照票面金额征收,发票营业额低于核定营业额的,按核定定额征收。——
3、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市直各分局所管理定期定额户最低定额标准比照执行。——
4、最低定额是税收定额的下限,上限不作规定。
附3:{太原市市辖区地区类型划分图示}
附4:{太原市地税局个体定额(月营业额)最低标准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