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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4-26 发文字号:并地税政发[2002]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 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晋地税政发[2002]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政发(2002)第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第1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二OO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