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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干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14 发文字号:并地税政发[2003]第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晋地税政[200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自行安排对本地区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与7月17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终了后4日内上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
晋地税政发[2003]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现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3]40号)精神,提高对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切实把落实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地各级地税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搞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这项工作由各市(地)征管、计会、税政部门提供下关数据,有政策法规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政策法规部门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关系,及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
三、各征收单位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帐,及时记录减免税情况。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晋地税所发[1999]38号、晋财法[2003]1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改进意见,自查结果要在7月20日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无误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为:
1、附件1于季度终了后6日内上报。
2、附件2 为7月10日前上报。
两表“编报机关”要加盖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上报总局(统计软件及表格在总局FTP服务器下“/local/政策法规司”下载,统计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总局FTP服务器下“/centre/法规司”)。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一级税务机关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报告(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司;电话:63417692;传真:63417971)。
附件: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格式样}——
2.{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