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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2-22  发文字号:并地税字[1994]第3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税务局晋税地发(1993)第77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批复 晋税地发(1993)第77号 晋中行署税务局: 你局地税地发(1993)第48号,第52号请示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属于中西部地区。我省乡镇企业应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0号文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规定,执行时间从国务院发 文之日起执行。按照规定属于零税率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计委近期内将进 一步明确。 二、关于教学设施有关问题 关于教学方面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计委以国税发(1993)039号文下发各地。教学设施必须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 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请严格按照税目注释下发之前,已经税务部门办理征免手续的,不再补退税款。 此复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