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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06 发文字号:并国税发[2004]第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第21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权限。饲料生产企业减免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根据设备能力、技术力量、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综合要素,经研究确定以下机构为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一)山西省饲料监察所
邮政编码:030027
地址:太原市胜利西街1号东
电话:0351-6264649 联系人:程建国
(二)山西农业大学饲料质量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030801
地址:山西、太谷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楼
电话:0354-6289293 联系人:赵祥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年度末了后15天内应将免征增值税的饲料质量检测情况报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则。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