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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制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7 发文字号:并国税函[2004]第20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制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4〕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制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3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适应石油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对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于改变核算体制带来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作规定如下:
一、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由省公司汇总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即省公司对本系统当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各地市、县公司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分解,由各地市、县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按原税款级次入库。具体程序为:
(一)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地市公司应每月填写《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中石化(中石油)系统进项税额汇总表》(见附表2),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公司作为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依据。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省公司对所属公司应纳税额分解核定后,每月填写《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税款计算情况表》(见附表3)返地市公司,地市公司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各地市、县公司按省公司分解核定的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内部调拨成品油不视同销售。
三、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等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市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销售情况汇总表}
2、{中石化(中石油)系统进项税额汇总表}
3、{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税款计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