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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18  发文字号:并国税函[2004]第250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通知》(晋国税函〔2004〕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文件规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在"管理方面"增加检查内容:一、是否按照市局《太原市国税局关于转发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国税流发〔2002〕20号)设征税岗位——二、各单位征税岗位是否按规定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的项目——     二、本次检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重点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于9月25日前书面材料报市局流转税科。在检查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34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了解掌握2004年上半年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省局决定,从2004年8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各级负责"免抵退"税工作的征、退税部门(岗位)管理和政策执行及2004年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有关情况。     二、 检查内容     (一)管理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用海关电子信息003数据进行计算,并及时办理了"免抵"调库手续。      2、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核,有无出现大的差错,并及时进行了纠正。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企业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是否在十天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及时办理了退(免)税手续。      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免抵退"税的申报;对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规定的时间尚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的,是否按规定补税。      5、审核、审批并办理的"免抵"税额调库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政策方面      1、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      2、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准确,其离岸价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按要求进行转成本处理。      4、是否存在出口货物不做销售也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在对各级征、退税部门(岗位)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各市局于9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省局将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