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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1-09  发文字号:并国税函[2004]第305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晋国税函〔2004〕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4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对于铁路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出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所填列的"托运人名称"与实际发生销售业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此类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单位与铁路货运发票发货人名称不一致的铁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与总局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