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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2-25  发文字号:并国税函[2004]第5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晋国税函〔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