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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5-06  发文字号:并税流字[1994]第30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高新处、咨询所: 省局晋税明电[1994]第1号明传电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由市局转发执行在案,现省局又以 晋税流发[1994]第35号文件转发该通知,请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3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问题,我局曾以晋税明电(1994)第1号转发各地执行在案,最近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1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文失效)   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94年1月3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1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 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略……   五、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此项货 款应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货款或经营收入,应在1994年4月1日以前进行账务清理,分别按原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作为欠税处理。   六、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减 免税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