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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5-07  发文字号:并税流字[1994]第55号

各县(市)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城区税务分局、咨询所、市局稽查大队: 现将山西省税局晋税流发(1994)第37号“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 各单位在5月份集中力量对所辖铁路系统的管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6月20日前报市局。 二、 检查清理中,要严格按照省局和总局文件精神切实划分清楚铁路系统运营业务收入和非运营业务收入,对非运营业务收入切实做到不 漏、不流、不混全部就地征收。 三、 对铁路工副业要严格执行,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严格按新税制有关规定征税。 四、 各征收单位要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争取铁路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检查工作。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3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明确以下几 点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1、 各级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 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局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照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2、 地方铁路系统运营业务范围参照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执行。地方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和非运营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 税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3、 为便于各地征收管理,凡未列入运营业务范围及工副业范围的可视为多种经营业务,按其所属税种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 费税。 附件:铁路工副业经营业务具体范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铁路工副业经营业务具体范围 (1) 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各铁路局(包括所属单位,下同)运输生产提供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 铁路局所属单位为各铁路局提供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3) 铁路局所属材料供应单位为各铁路局供应材料所取得的收入。 (4) 车站的货物行包装卸收入和中转装卸收入。 (5) 客运段(列车段)的餐车及车站餐厅所取得的收入。 (6) 为解决铁路沿线职工生活需要而提供服务的生活供应站、供应车所取得的收入。 (7) 铁路局所属的汽车队(段)为各铁路局提供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8) 铁路分局所属单位承办各铁路局的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 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 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 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 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 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一)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额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 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二)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 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 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 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 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 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使用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