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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1-11 发文字号:并税流字[1994]第5号
各县(市)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市直各分局、市稽查大队、咨询所、高新处:
现将省税务局晋税明电[93]29号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元月十一日
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94)第2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9号明传电报作了规定。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下限补充通
知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12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5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4、 兼营业务起征点的确定。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既销售货物,又销售应税劳务,在征税时,可按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凡达到起征点的,应分别
按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及适用税率征税;如果两项销售额均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将兼营的销售额换算为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换算后达到起征点的,
分别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换算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换算公式如下:
(1) 以销售货物业务为主的:
月销售额=+(×)
(2) 以销售应税劳务为主的:
月销售额=+(×)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2、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 在上述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你地区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