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11  发文字号:并税所发[1994]第20号

各县(市)区、城区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好的贯彻执行,服务于企业,同时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规定如 下: 一、 减免税审批权限 1、所有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外)和直属分局所管辖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市局负责审批。 2、各县(市)区、城区税务局所管辖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其减免税由各县(区)城区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 减免税报批程序 凡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 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