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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7-29  发文字号:并税所发[1994]第34号

各县(区)、城区、市直各分局、高新区税收征管处: 现将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47号转发国务院国函(1994)第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 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4)46号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 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