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库区移民安置优惠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22  发文字号:晋政发[1996]第7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库区移民安置优惠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库区移民安置优惠规定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万家寨引黄工程库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扶持移民后期生产,保障万家寨引黄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工协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恢复移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条库区淹没的土地和安置移民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两年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四条引黄工程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凡属缴纳农业税的,税务部门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税额。 被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归工程建设单位使用。在不影响库区建设的前提下,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统筹安排库 区移民耕种,建设单位使用时,应提前八个月通知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如期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五条因库区淹没或浸没需要搬迁新建的公私房屋、公用设施、工矿企业和为安置移民新建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恢复面积部分的投资,经税务、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零税率照顾。因淹没搬迁 的移民和工矿企业建房,其恢复面积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在移民和迁建企业恢复生活和生产期间,移民新办的企业和迁建的工矿企业以及为安置移民开办的开发性企业(移民人数占职工人 数的60%以%上),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取得经营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移民新垦植的果园,从有收入时起, 一至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移民新开垦的耕地,自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般迁新建的煤炭生产企业,在矿井建成前, 销售建井挖掘的工程煤,不计收和提取有关税费。 第七条移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开展各种劳务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及时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并应 创造条件,给予优惠待遇。 第八条安置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进行开发性生产所需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 移民安置规划和土地状况,进行土地调整。调整 土地所需的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从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给移民的土地征用费中解决。具体标准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库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与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可以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工程管理单位设立的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移民兴办生产项目,需库区建设基金扶持 的,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工程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为移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企业迁建项目,经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计划部门应优先审批立项。 移民搬迁建房及企业迁建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可由建设单位统一列入计划,统筹调拨,减少中间环节,给予供应。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征用面积占原有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一分以下的村庄,原有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 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库区所在地和受益地区劳动部门应向当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库区移民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优先安排移民中剩余的劳动力。工 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用工时,应安排适当指标在移民中招用。 第十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为移民办好中小学校;有关部门应对移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教育部门应帮助搬迁移民子女 转学就读,转入学校不得对转入的移民学生增收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和低息贷款,应优先照顾扶持库区移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