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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29 发文字号:晋税明电[1993]第27号
下简称
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
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
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迸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
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的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
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购成本=期初产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1993年外购项目实际采购成本÷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
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
的,在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1-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扣除率规定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附件:{计算汇总表}{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商业企业)}{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工业企业)}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省局在本月23日-26日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上已经过讨论并草拟出处理意
见作了安排,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特急电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 需要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的企业,是指除外贸企业以外的,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
1、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确定,按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办理。
(1) 原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实行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应扣税金(即扣除项目的已征税款,下同)
以1993年年末库存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2) 原实行购进扣税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期初应扣税金的核定以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第一年的年末库存额与年初库存额(实行
初期)进行比较核实后的余额为依据进行计算。(不含原实行“购进”后改为“实耗”或“价税分流”的企业)。
(3) 原实行实耗扣税法,后(1993年7月1日)改为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期初应扣税金以1993年6月30日的期末库存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4) 原实行实耗或购进扣税法后改为“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应扣税金为实行“价格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
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即1993年期初库存额若在1993年7月1日实行新会计核算办法时,对1993年年初
库存与1993年6月30日库存进行过比较核实的,则以比较核实后的库存余额,即1993年7月1日的月初库存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5) 对一直实行购进扣税法的钢材、钢坯生产企业核定期末库存时,还应将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等物资的期末余额一并予以计算扣
除。
2、 通知中提到的“已征税款”是指购进扣除项目以及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应扣税金。
3、 对已征税款的计算公式,按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三、 为了便于各地操作,省局分工业、商业草拟了“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凡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要按户填列,各
县(区,分)局核定审批后,按通知附件二所附汇总表汇总后,报送地、市税务局,由地市局汇总后,于3月20日前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文失效)
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
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后,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不利于税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 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
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 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 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有关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的情况,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3月底以前报到我局。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 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