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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27 发文字号:晋劳办字[1996]第195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就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把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搞好,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劳服企
业在年检认证中的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中第一条对劳服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劳动、税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进行。劳服企业的年检认证,由各级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负责,各地地税机关依据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的认证,负责对其享受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并对认证合格、符合减免税规
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是指:企业开办的宗旨符合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精神,初创阶段所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比例暂不达规定的,只要企业在存续期间仍按照劳服企业的规定,
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仍可予以年检认证。第3款"有工商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及其它有效证件;第5款关于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应具体体现为按规定核算并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第6款"接受劳动、税务部
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的劳动部门是指县以上各级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对开办之初并非劳服企业,但后来实际上承担了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任务的社会各部门举办的其它类型的企业,如企业提出申
请,征得主办单位同意,经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符合劳服企业规定条件的,可批准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发给其《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证书》,接受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减免税报批:凡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
求[晋地税所字(1995)第42号]提供有关资料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税务机关,由县区、分局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
准后,以文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第四条中"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范围,除文中所列外,对不接受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的,在年检认
证中要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其所享受的全部减免税款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各地要把对劳服企业的年检认证和企业普查结合起来进行,对至今仍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劳服企业,在这次年检认证工作中,要采取措
施,督促其抓紧办理,对以种种理由改变劳服企业性质的,要令其限期予以纠正,恢复劳服企业的性质,对顶着不办的,要按照国务院
66号令,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七、对劳服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依据现行管理体制,由各地按照所管辖的范围进行。省及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税务部门应不定时
地组织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按照规定直接予以纠正和处罚。
八、省里成立由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就业局组成的年检认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就业局企业处。各地市也应成立相
应的组织。
九、"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年检记录"等表格,由各地市按照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格式,自行进行印制。
十、各地接文后,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把年检认证工作与企业工商年检工作有机地结
合起来进行。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最迟于次年一季末结束。
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省劳动就业局和省地税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
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
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
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
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
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
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
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
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理,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
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报告书第一至四项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和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劳动、税务部门各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情况;
3、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2}
2、{年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