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颁布时间:1997-04-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政发[1997]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5号)《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同时
省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确保本辖区内有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税
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违反和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不得下发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地
方税收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报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主动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或报告。如果不请示,不报告,
致使发生问题,要追究问题涉及地区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在今年二季度开展的税收执法大检查工作中,要将本辖区内96年度开展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列
为本地区增值税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总结汇报的一部分,上报省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国税发[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 院:
199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使国家税款遭受严重损失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
况通报如下:
1994年3月,兰溪市财税局根据《中共兰溪市委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兰委[1994]11
号)中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定额征税的精神,擅自制定下发了《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在对个体私营经济
实行每户150元至1000元定额征税的同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票税分离。
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的作法,是违反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干扰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税
收征管秩序。有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无银行帐号、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落不明,发
票管理和使用失控。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税款。据统计,兰溪市从1994年4月至
1996年3月底,全市采取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共1151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639本,销售总额27.2亿
元,销项税金44289.5万元,进项税金35248.3万元,应缴税金9041.2万元,实缴税金1407万元,国家税款流失
7634.3万元。尤其严重的是,1994年至1995年10月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现兰溪市政府擅自变通税收政策后,曾先后
三次要求其改正,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纠正,直到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3月组织工作组下去检查,才引起兰溪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
决心进行整改。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文件,废止一切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对全市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
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虽然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作出的,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而且
还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为了严肃纪律,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对兰溪市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我
局已转请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分清责任后,总局将对兰溪市财税局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
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下发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如遇特殊情况,要主动向上级税
务机关请示或报告,如果不请示,不报告,发生问题,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真正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同
时,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做好交叉稽核工作,加大征管力度,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
入库。
四、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报后,要迅速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并结合本地实际,对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流通企业、承包租赁企
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