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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7-08-06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7]第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8号“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 [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
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
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