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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7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国税函〔1996〕4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涉外税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
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68号,省局晋国税外发(1996)45号转发)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稳定涉外税收
机构和工作范围,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尽可能地充实人员,加强涉外税收工作,更好是服务于我省的对外开放。
二、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与税收征管改革整体工作的衔接、协调工作,但是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由专职或兼职的涉外
税务干部负责。
三、县(市、区)一级国税机关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到税务所。凡已经
将上述权限下放到税务所的地市,要尽快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国税函〔1996〕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召开了全国涉外税收工作
会议,旨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统一政策、分别管理的格局下,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之后,召开了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和推进征管
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方面达成了以下五个共识:一、县(市、区)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直属征收分局,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到农村基层征收单位;二、各类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应
纳入涉外税收机构管理;三、直接管户的市、地和县级涉外税收机构为一线征收单位,其人员配备可不受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限制;
四、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外征收机构可以在统一的征收厅中单设涉外税收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五、涉外税
务稽查,凡单独成立涉外分局的地方,内部要设立专职稽查部位,全面负责所管户的税收检查工作。尚未成立涉外税征收分局的地方,由
其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征收分局直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检查;也可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检查,但应严格执行
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二是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面下发了《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及时、措施得力,工作抓得扎实。上述五个“共识”、一个“通知”,为新形势下涉
外税收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思路。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
你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经验,进一步做好涉外税收工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外涉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40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我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历经两年时间,已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率先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逐步实行了纳税人上
门申报缴税和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管理与稽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绝大多数市地实现了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但也有部分
市地由于人员相对不足等原因,只是实行了分阶段工作法。当前,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
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征管现状,对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是:设置征收服务厅,实行企业办税“只找窗口不找人”的管事制。
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综合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把税收征管过程分为征收、管理、稽查相对分离又
有机结合的三大系列,加快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二、科学设置内部业务机构,配备业务人员。市、地一级凡同时负有管理和征收两个职能的,其内设业务机构可设管理服务、征收计会、
税收稽查三个部位,其人员配备比例为3:3:4,每个部位最低不得少于2人;不直接管户只负有管理职能的市地,其内设业务机构可设综
合管理、税收稽查两个部位,其人员比例4:6,每部位最低不得少于2人。县(市、区)一级凡单独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其内设业务
部位和人员配备比例,参照上述直管户的市、地级外税管理机构办理。暂未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亦应确定外税管理征收和稽查部
位,配备专职外税人员集中从事本县(市、区)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查业务。
三、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确定各系列的工作职责。凡管理服务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停复业、注销和换证,税收政策法规的传达贯彻,
税法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发售,所得税获利年度的确定,各种减、免、退税的审查与上报,综合资料的统计上报,
企业经营情况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与上报、企业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方面的处罚等,均由管理服务业务部位负责。凡征收数控业务,包
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收调查,税款征收和企业纳税台帐的登记,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以及企业会计报表、注
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资料的审查,企业缓缴税款的审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处罚,所管企业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企业纳税档案的整
理与保管均由征收计会部位负责。凡税收稽查,包括全面审计稽查与专项稽查,反避税调查与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稽查对象的筛选,计
划的制定以及税收稽查情况的汇总上报,案件的处理等,均由稽查部门负责。
不直接管户的市、地级和县(市、区)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其征收数控系列业务应由管理服务部位负责。
四、切实搞好各系列之间工作协调。管理服务系列涉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具有为纳税人和征收数控、税收稽查系列服务的双重职能,因
此它在整个税收征管中起着情况综合的作用,征收和检查系列的有关资料必须及时向管理服务系列提供;征收数控系列是税收征管的中心
环节,其它两个系列的工作质量和成效都集中表现在纳税人能否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上,这一系列的工作离不开其他两个系列的支持与
配合;税收稽查系列是保证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其稽查对象的确定离不开其它两个系列提供的资料,其查出
问题的处理也离不开其它两个系列的配合。三个系列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性。要保证三个系列的业务有序高效进
行,必须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资料传递等制度。
五、本着集中征收的原则,单独或与内税一起设立多功能服务厅,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金融一体化服务。业务量大、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多
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征收服务厅;业务量小、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与内税一起设立征收服务厅,但外税应单设服
务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该窗口既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销售发票、提供咨询,又接受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纳税申报,该窗口人员输入的有关信息可以就涉外税收的有关信息单独统计上报,同时也可以上网与内税一起统
计上报。
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款预储帐户,指定银行在税务部门征收服务厅设立窗口,企业申报交税的方式可由现在的上门申报一种形式逐步改
变为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上门申报三种形式,征收服务厅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后,由银行窗口直接办理税款划转入库手续。
六、本着强化稽查的原则,建立征收机构日常稽查和上级局重点稽查相结合的二级稽查体系。省、市地两级涉外税收稽查部位,除负责本
级局直管户的日常稽查外,每年还应有计划地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的缴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查。
七、遵循国际惯例,发展税务代理事业。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税收管理的社会进程,各级国税局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寻求税务代
理。在税务代理机构成立初期,可以从现有外税干部中分流出一部分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但不能兼职、混岗,以税务干部身份从事代理。
八、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管税进程。各级国税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把微机开发利用作为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来抓,力
争在较短时间内,将涉外税收法规咨询、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处理、税款收缴与核销、欠缴税款滞纳金加收与催缴、发票的领用存管
理、税务稽查对象筛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综合税收信息的分析及查询等整个征管过程,全部纳入计算机化管
理。
九、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各地国税局的领导同志必须把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列入议事日程,与内税改革一起研究部署,并
注意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凡力量不足的应抓紧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外税人员。
各地要根据省局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当地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八月底前上报省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