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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涉外税务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2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6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规程》)的要求和我省“一、四、三”国税工程的总体部署,省局将 于四季度组织开展一九九六年度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 涉外税务检查是堵塞税务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企业承 包工程的税务管理偏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偷、避税现象等问题,开展涉外税务检查尤为必要。各地要从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 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切实搞好一九九六年度涉外税务检查,尤其是注 意做好组织安排、重点检查、总结上报及偷、避税案件的处理等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对象、内容 (一)、严格审查已开业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1——10月的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1993年度至1996年度的经营活动和 纳税情况及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 (二)、对上述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按《检查规程》所列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彻底查清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中的漏管户,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活动而未申报纳税者,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进行补税和处罚。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在进行涉外税务检查的同时,要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晋国税流发(199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资格。 三、检查方法、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分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日常管理和稽查的薄弱环节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开展自查,关且要注意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收集掌握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资 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市要积极组织力量,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由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科长带队开展检 查。重点检查面要达到开业户数的30%。在此期间省局将派员赴全省督查和巡视。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市应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按税法规定作 出处理决定,及时调整帐务,补缴税款及罚款。检查结束,负责检查工作的科长于12月11日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省局集中,汇报检 查情况,同时附带书面汇总材料、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汇总表(检查规程格式十六、十七)、分户填写的四种表式(后文明确)及省 局晋国税外发(1996)45号文件要求上报的反避税书面材料(至少一户)。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各地应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检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 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并要下发文件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检查过程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真正做到严肃法纪。 (二)每查完一户,均应填写检查规程所附的《检查记录表》(格式九)、《企业所得税检查表》、(格式十)、《税务检查情况汇总 表》(格式十一)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样式附后) (三)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应按照《检查规程》中纳税检查重点企业的选择原则,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长期亏损企 业、跳跃性盈利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检查,其中当地税源大户为必查企业。 五、检查考核 省局将把这次涉外税务检查列入对各地市年度涉外税收工作的综合考评项目,重点对其中的组织部署重点检查面、检查情况汇报和书面材 料及所填各种汇总表、分户表的报送时间、质量及上报的反避税书面材料(至少一户)等项目进行考核,以促进我省涉外税检查工作上台 阶、上水平。 附件: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