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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6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查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1. 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有关规定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 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5 其他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可靠,不可改写和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量。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   3.2 专用通信口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供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读取(但不能更改)税控存储器中数据的接口。单机工作时无原则有IC卡传输方式(用IC卡读取存储器中数据),联网时应具有通信传输方式,并采取措施保证信道数据的安全性。   3.3 软件   是税控功能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易用和健全为基本原则。涉及税控功能的程序应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使其不能被复制和更改。   3.4 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收征管有在使用的加油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暂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 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示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 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3.7 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 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 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补清除或修必。   3.10 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铅封。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补篡改。   3.11 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 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他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志为ibⅡA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 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态良好。   3.14 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0.3%;如只从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3.15 其他   在上述基本要求被满足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税务机关和用户的其他功能要求,在技术上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4. 产品分类   根据税控功能实现的程度把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具备A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B类:具备B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C类:具备C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A类产品必须提供向B类和C类产品扩充功能的接口;B类产品必须提供向C类产品扩充功能的接口。所有接口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数据传输和存取格式。在条件成熟时可推荐使用税控功能完善的A类产品。   5. 检测方法和引用票标准   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的电气性能检测和实验方法引用以下相应的国家标准,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并取鉴定证书。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和电气设备“I”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9081-88   活塞式电动计量加油机 JJG443     计量加油机   6. 产品认定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产品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合格产品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7. 条款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业务变化和科技发展的情况重新修改和审定本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   8. 解释权限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