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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20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5]第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1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 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 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 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 产所有权需达到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