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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6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其中:地(市)分
公司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就地缴纳。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
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
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二00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