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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0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底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及所属支公司、办事处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办事 处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就地交纳。 二、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及所属支公司、办事处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 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 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 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详保险公司分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武汉分公司 2l、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祥保险公司分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宁波分公司 3l、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