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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8-27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及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扣除,应按照山西
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
逾期过180天(不合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二、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合180天)以后,准予
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
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
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本办法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O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