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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0-23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189号

太原市、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9号 北京、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2000)中安字第0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 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安化(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OOO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