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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1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17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9号《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八日 [备注:晋地税税二发(2000)21号 12月22日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货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 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货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 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 进行扣除。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