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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0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 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 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计)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 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