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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 分别于1999年3月1日和1999年5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6月22日 起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国税函[1999]6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