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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97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7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安徽、山东、福建、河南、青海省(直
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并入公司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南证发[1998]第065号),经研究,现对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下属主要从事代理人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
算机构:
(一) 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 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
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并向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
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