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6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业已晋国税所发(1998)63号转
发,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另结合我省工作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1998年是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最后一年,各地市税务机关上报企业98年度的超税负退税资料时,应分别附送企业五年生产经营情
况、税款实现及上缴情况、年税收负担率、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详细说明、调查报告、并准确填写附表数据。
2、在上报退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对企业五年纳税检查情况、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查补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查补税款
的税收缴款书需上报处复印件)
3、各地对申请超税负退税的企业,应严格检查、审核后,于五月底前将退税资料上报省局,省局将抽查审核,逾期不申报的,不予计算超税
负退税.。
4、各地在超税负返还工作中,要主动发现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向省局反映情况。
附表:{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