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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6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太原轨枕厂在国家税务
总局下达的弥补亏损限额内,要严格执照省国税局规定的亏损弥补审批权限履行补亏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税前弥补扣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05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四川、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铁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合理解决铁路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铁
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道通信信号总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株州桥梁厂等15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二、中国铁道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等8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
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
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